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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监察法》 相关政策法规

学习宣传《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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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组

2018年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3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十一条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纪律检查

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论述摘录

20131月——20181

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

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新闻稿(2013122日)

全会决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主要是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体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规定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3119日)

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强化党内监督。产生腐败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体制机制存在漏洞,必须坚持以改革思路推进工作,加强制度创新。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对下级纪委不向上级纪委报告问题线索和案件查处情况的,必须严肃问责,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113日)

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112日)

抓住“牛鼻子”,压实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能不能担当起来,关键在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没抓住。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现象,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级党委(党组)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113日)

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112日)

推动各级党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全面从严治党成为常态。

——《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的报告》(20161024日)

要以上率下,从中央政治局做起,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压实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以行动作无声的命令,以身教作执行的榜样。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拟提请党的十八届七中全会讨论的文件、审议《关于五年来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并以此带动全党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的报告》新闻稿(2017918日)

扎实推进纪检体制改革,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率先改进巡视工作,发挥了示范作用,下一步要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发挥省级巡视的基础作用。抓早抓小,基础在下面,要上下联动,把问题化解在地市和县一级,有效防止“带病提拔”。省区市党委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巡视方针,深化聚焦转型,做到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全国一盘棋,上下联动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二〇一四年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1016日)

要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所有派驻机构都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瞪大眼睛,发现问题。纪检组长要一心一意履行监督职责,不要分管其他业务,如果都“打成一片”、混成一锅粥了,还怎么行使监督职责呢?对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就是渎职,那就要严肃问责查处。

——《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113日)

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112日)

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但如果不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这既是一种胸怀,也是一种自信。

——《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1027日)

要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试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改革目标。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闻稿(20161228)

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新闻稿(201716日)

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完善统计体制。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向大会作的报告》(20171018日)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自我净化能力。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要通过行动回答“窑洞之问”,练就中国共产党人自我净化的“绝世武功”。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证明,我们党自我净化的机制是有效的,我们完全有能力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要深化政治巡视,在政治高度上突出党的全面领导,在政治要求上抓住党的建设,在政治定位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加强对贯彻党章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巡视利剑作用。要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视全覆盖的基础上,推进中央单位巡视和市县巡察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监督网。要创新方式方法,深入开展“回头看”,推进“机动式”巡视,发挥“游动哨”的威慑力,当好“守更人”。要强化巡视成果综合运用,健全整改督查制度,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力、敷衍整改的,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强化震慑遏制治本作用。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完成国家和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建立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要结合制定监察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形成巡视、派驻、监察3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8111日)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更好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新的形势任务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能力素质、纪律约束提出了新要求。要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更好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严明各项纪律,严格管理监督。要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牢固树立忠诚于党、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的政治信念,努力成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113日)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根本职责。各级纪委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2015108日)

各级纪委要担负起监督责任,敢于瞪眼黑脸,勇于执纪问责。3年多来从严治党的实践已经试出了人心向背,我们必须坚持不懈抓下去,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112日)

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所辖范围内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要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1027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20183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李建国

 

各位代表:

我受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必须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国家监察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我们推进各领域改革,都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一是监察范围过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在我国,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作为执政党,我们党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必须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必须对违纪违法的干部作出处理,对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党规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即监察委员会,就是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三是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制定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从而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制定监察法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雷霆万钧之势,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同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2016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实践中迈出了坚实步伐,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在认真总结三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7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目前,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经全部组建成立。通过国家立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措施,将行政监察法已有规定和实践中正在使用、行之有效的措施确定下来,明确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尤其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通过制定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四)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在我国,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公权力,为人民用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内监督是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对党员干部实行的监督,国家监察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的监督。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这种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的监督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完善党章党规,实现依规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完善我国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党内监督,又要加强国家监察。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同时要看到,这次监察体制改革确立的监察制度,也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制度文化,是对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一种借鉴,是对当今权力制约形式的一个新探索。制定监察法,就是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五)制定监察法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实现了宪法的与时俱进。这次宪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对国家机构作出了重要调整和完善。通过完备的法律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得到落实,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先通过宪法修正案,然后再审议监察法草案,及时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正案将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纳入国家机构体系,明确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提高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二、监察法草案起草过程、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监察法立法工作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抓总,在最初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的时候即着手考虑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问题。中央纪委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办公室等有关方面进行了多次沟通。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监察法立法工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监察法起草和审议工作作为最重要的立法工作之一。2016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后,中央纪委机关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即共同组成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专班。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工作专班进一步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吸收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监察法草案。

2017年6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监察法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20176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次审议后,根据党中央同意的相关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送23个中央国家机关以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召开专家会,听取了宪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2017117日至126日,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党的十九大后,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7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再次审议,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决定将监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2018年118日至19日,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29日至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改精神作了进一步修改。20181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监察法草案发送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代表们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读讨论,总体赞成草案,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作了汇报。20182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原则同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并作出重要指示。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对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形成了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

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监察法立法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遵循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监察法草案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本次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相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认真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使草案内容科学合理、协调衔接,制定一部高质量的监察法。

三、监察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监察法草案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草案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草案第二条)。

(二)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关于监察工作的原则。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草案第四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草案第五条)。

关于监察工作的方针。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草案第六条)。

(三)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根据本次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草案第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草案第十一条)。

(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按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关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草案第十五条)。

(五)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

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草案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草案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六)严格规范监察程序

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草案在监察程序一章中,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草案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关于留置措施的程序。为了严格规范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七)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一是接受人大监督。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草案第五十三条)。

二是强化自我监督。草案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草案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草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草案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草案第五十四条)。

三是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草案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四是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草案第八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等9种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草案第六十五条)。草案还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草案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新华社北京313日电)

《人民日报》(2018031405版)



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

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杨晓渡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勇于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政治勇气,体现了对党的领导、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深谋远虑和使命担当。《决定》明确提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这是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具有深远意义。

一、深刻认识健全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重要意义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和国家机构建设和改革。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明确职责。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战略部署的细化实化具体化。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有党的领导才有中国强盛、民族复兴、人民幸福。我们党要更好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加强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党和国家机构是党执政的重要载体,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优化党和国家组织机构,统筹设置党和国家机构,有利于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落到实处,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只有牢牢把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个根本原则,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和优化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才能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确保我们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

(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党兴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推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有力保障。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发挥着体制支撑和保障作用。只有与时俱进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才能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和国家治理效能。

(三)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推进改革的目的是要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从党的十九大到二十大,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一些领域党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不够健全有力,党和国家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权责脱节,中央和地方机构权责划分不尽合理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必然会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只有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与时俱进深化机构改革,着力解决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才能推动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好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各级政府的根本宗旨。”无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怎么转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都不会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不能变。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就要求党和国家机构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充分调度执政资源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的多样化需求,完善为民谋利、为民办事、为民解忧、保障人民权益、倾听人民心声、接受人民监督的体制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共同富裕。

二、准确理解健全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总体要求

形势决定任务,目标决定路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健全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必须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准确理解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主要内涵和精神实质。

系统完备就是机构健全、职能配套、机制完善,重点解决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覆盖面问题,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关键要把握好党的领导和国家治理的关系。《决定》和《方案》围绕党的全面领导宏观规划、整体思考,着力构建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一是强调党的全面领导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保证,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全过程,落实到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各领域各环节。二是明确改革后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包括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装力量体系,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推动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三是要求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科学规范就是设置合理、程序严密、于法周延,重点解决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精准度问题,不断提高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关键要把握好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的关系。《决定》强调,必须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一是贯彻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强调依法依规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管理机构和编制,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二是通过改革加强法治工作,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在不断探索实践和完善过程中保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持久生命力。三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针对突出矛盾,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从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上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保障;同时注重解决事关长远的体制机制问题,打基础、立支柱、定架构,为形成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造有利条件。

运行高效就是运转协调、执行顺畅、监督有力,重点解决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实效性问题,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针对当前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决定》强调要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一是要科学合理、权责一致,聚焦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问题。二是要有统有分、有主有次,既统筹设置党和国家机构,又注重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既强调中央部门集中精力抓大事、谋全局,又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因地制宜做好工作。三是要履职到位、流程通畅,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群众能力,使党和国家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

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三者彼此联系、相互贯通,但各有侧重、内涵不同,是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有机整体。系统完备是基础,加强顶层设计,注重统筹谋划,使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要素整体推进,才能保证改革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科学规范是保障,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才能推动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齐全完备和高效运行;运行高效是关键,再完备的系统、再规范的制度,最终要体现为机构职能的有效运转。三者相互作用、环环相扣、缺一不可。要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把握其内在要求,着力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统筹把握健全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思路举措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强化责任担当,精准务实、优质高效完成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任务。

(一)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首要任务。《决定》要求,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加强党对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优化党中央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党组织中设立的党委(党组),要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更好发挥党的职能部门作用,优化党的部门、党委办事机构、党的派出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责配置;统筹设置党政机构,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可以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方案》贯彻以上要求,专门对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作出部署,提出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等改革任务。实施这些改革措施,有利于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和工作高效,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二)调整优化政府机构职能。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先后经历了七次比较集中的机构改革,为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提供了组织保障,但仍存在一些制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决定》要求,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有关职能;合理配置宏观管理部门职能,强化制定国家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健全金融管理体系,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资质资格、中介服务等管理事项,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决定》还提出要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效率等要求。《方案》贯彻以上要求,对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作出部署,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任务。实施这些改革措施,目的就是调整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统筹各类机构改革。这是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的必然要求。《决定》要求,完善党政机构布局,理顺党政机构职责关系,系统谋划和确定党政机构改革事项,统筹调配资源;深化人大、政协和司法机构改革,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深化群团组织改革,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群团工作的制度,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现政事分开,推进事企分开;深化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跨军地改革,推进公安现役部队改革。实施这些改革措施,有利于理顺和优化党的部门、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职责,增强党的领导力,提高政府执行力,激发群团和社会组织活力,增强人民军队战斗力,使各类机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各项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形成总体效应。

(四)合理设置地方机构。地方的权威来自于党中央权威,地方的工作是对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在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的前提下,对那些由下级管理更为直接高效的事务,可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从现实情况看,一些领域中央和地方机构职能上下一般粗,基层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有待完善,组织群众、服务群众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这就要求合理界定各层级间职能配置、优化机构设置,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决定》要求,地方机构设置要保证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增强地方治理能力,把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下放给地方;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改进服务方式,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规范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理顺和明确权责关系。实施这些改革措施,必将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构建从中央到地方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人民日报》(2018031406版)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创制之举



                                    ——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纪实

 

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举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仪式。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领导人员,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

此前不久,3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

3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3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分别经表决,任命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

至此,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产生,在党和国家机构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迈入全面深化新阶段。

党中央高度重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对改革作出顶层设计,为国家监察委员会设立指明了方向

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要破解这一难题,跳出历史周期率,必须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审时度势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

2016年1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2016年610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6次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对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部署和指示。习近平总书记这些重要指示,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习近平总书记还先后在党的十八届六中、七中全会,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七次全会,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等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为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提供了根本遵循。

三省市先行先试,在全国各地推开改革试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打下坚实基础

“凡是重大改革都要进行试点。”201610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明确要求,并亲自确定北京、山西、浙江三个试点省市,强调通过试点,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累经验。

经过大胆探索、积极创新,三个试点省市形成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20176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时指出:“你们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上下了很大功夫,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治理效能,要运用好这一改革成果。”

在三省市先行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710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中央纪委和各地区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蹄疾步稳、扎实有序推进各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

2017年112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并挂牌,成为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后首家挂牌成立的旗(县、区)级监察委员会。此后,各地监察委员会组建步伐不断加快。2018225日,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在3个多月的时间内,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打下坚实基础。

中央纪委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

2018年225日上午710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大院驶来了4辆大轿车,102名反贪污贿赂总局转隶人员在与老同事话别后,陆续上车,奔赴新的工作岗位。他们中,年龄最大的已经59岁,最小的是1991年出生的“90后”。

8时30分,4辆大轿车缓缓驶入中央纪委机关大院。在机关小礼堂,特别为转隶干部们举行了一个简朴的欢迎仪式。

而在此前,党的十九大一闭幕,中央纪委各部门就开始紧锣密鼓地为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做好人员转隶开展了大量准备工作。

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论述的精神实质,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牢牢抓住转隶这个关键,坚持转隶在前、挂牌在后,确保机构设置、人员转隶、工作衔接落实到位;要通盘考虑各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转隶干部放到重要岗位上,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中央纪委组织部于129日至21日,组成3个小组赴反贪总局,与该局干部逐位进行深入细致的谈心谈话,详细了解干部的思想状况、工作经历、专业特长、个人意愿等情况,研究提出转隶干部名单,经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批准,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将转隶干部充实到26个部门,与原有干部混合编成,其中到业务部门的占87%

中央纪委办公厅组织机关各部门部分干部利用周末时间,于120日到山西、127日到北京就监察体制改革进行调研,并邀请浙江省纪委、监委负责同志到机关介绍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各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职责和业务工作,聚焦监委职能职责、权限措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加强自我监督等重要问题加强调查研究。21日至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专门举行学习研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情况汇报会,听取各部门调研情况汇报。

此外,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前后亟须开展的重点工作进行了梳理研究,从做好人员转隶、建立工作机制、开展业务培训、抓好服务保障、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明确需要重点做好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确保组建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组织全员集中培训,抓好融合融入,确保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后尽快正常有序规范运转

时间回到225日上午9时,经过简短的欢迎仪式后,102名转隶干部从中央纪委机关小礼堂转至隔壁的大礼堂,和在那里等候的700多名中央纪委机关干部一起,参加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论述专题培训班的开班式。

11时45分,开班式一结束,组织部负责同志现场宣布转隶人员分配方案,所有转隶同志都受到了各部门真诚的欢迎。一位被分配到审理室的转隶干部说,让她没想到的是,虽然那天是周日,但全室所有在京的同志都已经早早等候在会议室里,热情欢迎新转隶的同志。“大家一一发言、互相认识,并介绍了审理室的工作情况,还给每名转隶干部准备了厚厚一套业务用书,包括《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以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百问百答、纪律审查疑难案例解析等。”欢迎会后,各处处长将转隶干部带到早已安排到位的办公室,室主任又挨个去了每名转隶干部的办公室,仔细询问还有什么困难和需求。

下午2时,所有转隶干部一起,再次登上早晨乘坐的大轿车,奔赴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同中央纪委机关干部一起,进行为期5天的专题培训。培训内容十分丰富,既有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理论阐述,又有对纪检监察工作实践层面的具体指导;既有对党章党规党纪的深层次解读,又有对法律法规的实操性辅导。培训期间和培训结束后,中央纪委各室主任等还先后与转隶干部进行了谈心谈话,并请他们为室里的工作提意见建议。转隶干部们反映,“从踏进机关大门开始,同事们已经把我们当成了这个集体的一分子。”

学习和培训,也让中央纪委机关的干部们对监察体制改革有了更深认识。一位纪检监察室主任说:“成立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这样一种全新的反腐败体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从世情、国情、党情出发,走出的一条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治理腐败新路,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主动投身改革大潮。不管是新转隶的同志,还是原来纪委的同志,都需要不断学习,在干中学、在学中干,补齐短板,适应新形势。”

转隶、组建、挂牌,这仅仅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开局之举,监察体制改革才刚刚进入深水区。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一系列需要深化探索实践的问题,比如,如何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将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授予派驻机构部分监察职能、构建权威高效体制机制、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有机对接、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站位和业务本领等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精简高效、内涵发展,进一步深化“三转”,推动机构、职能、人员全面融合,确保权力规范有序、顺畅高效运行,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交上一份出色的答卷。

(人民日报记者 姜 洁 新华社记者 朱基钗)

《人民日报》( 2018032501版)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论述的内在逻辑体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 吴旭明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博大精深、高屋建瓴。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精神,需要我们学懂弄通其中蕴含的科学逻辑体系。

政治逻辑: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和内在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不仅明确了改革的根本目的,而且揭示了改革的本质属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必须旗帜鲜明地贯彻到反腐败斗争中去。组建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将党的领导体现在国家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实现由原来侧重“结果领导”向“全过程领导”转变,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一体两面”,确保我们党牢牢掌握反腐败工作领导权。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必须始终突出政治机关属性,最根本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而反腐败斗争直接关乎人心向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这深刻阐释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鲜明导向、聚焦方向和具体指向,体现了我们党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群众痛恨什么、反对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对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期待,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有效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真正享受政治生态建设成果,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理论逻辑: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党和国家监督理论的根脉相继和创新发展

加强党内监督和政权监督,是马克思主义与生俱来的优秀品质。早在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时,其章程中就蕴含了党内监督思想;1871年,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高度评价了加强政权监督的重要作用;1923年,根据列宁建议,苏联共产党成立了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联合机关,对党内监督和政权监督合一模式作了积极探索。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加强自身监督和国家监督,在长期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丰硕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与这些重要理论一脉相承、源流相继。

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如何加强政党和国家监督作出了深刻阐述,形成了新的重大理论成果。他提出,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要形成全面覆盖、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等等。这深刻揭示了国家监察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是政治权力、政治体制、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制度安排,进一步丰富完善了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和国家监督理论,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新境界。

历史逻辑:

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和中华传统政治文化的传承扬弃和革故鼎新

从历史文化中汲取智慧,在治国理政中总结经验,积极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是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论述中蕴含的重要逻辑。中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大一统”始终是传统中国政治思想和政治格局的主流。与此相适应,打击贪官污吏、确保政令统一和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中央权威的监察制度历来备受重视,并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充分发展,对我国历史上“太平盛世”的出现和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巩固发挥了重要作用。设立权威高效的专门监察机关,是我国政治文化重要传统,为当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丰厚文化养分和历史借鉴。

同时,当今监察制度与传统监察制度有本质不同。最根本的就是监察机关直接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监察体系。这显示出当今监察制度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是与党的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紧密结合的权力监督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自始至终未使封建王朝摆脱“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宿命,而以人民民主专政为依托的现代监察制度,彻底使以前的皇权政治工具转变为实践人民民主、加强自我监督、推动社会革命从而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现代武器,是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批判性继承和革命性改造。既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又注重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充分彰显了“四个自信”。我们要深刻把握这一历史逻辑,努力创造一套适合中华传统和现实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模式。

现实逻辑: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发展的创制之举和创新之路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这深刻揭示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新的历史方位上作出的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顶层设计,是适应新时代新征程新要求的重大组织和制度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发展架起了又一基础“梁柱”。这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创制,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与政治的辩证统一关系,具有深厚的现实逻辑。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要立足我国国情,通过自我革命、自我创新,把自身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必将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我们党真正解决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这个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提交时代答卷,也为世界其他国家加强权力监督、解决政治腐败问题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是从新时代出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没有法治化就没有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制定国家监察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制定实施监察法,依法建立国家监察制度,不仅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也把反腐败工作进一步纳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实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必将大大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践逻辑: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论述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行动指南

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是新时代伟大斗争实践的结晶,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为我们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根本遵循。这些重要论述,是根据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科学研判而提出的战略性、方向性思想和观点;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态势并巩固发展的伟大斗争实践的概括提炼和总结升华,以及“六个统一”宝贵经验在监察工作领域的生动体现;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反腐败工作力量分散、手段不足、法治保障不够等现实难题提出的创造性、制度性、系统性解决方案,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不仅具有科学的理论向度、缜密的思维向度,更具有鲜明的实践向度。我们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从中获取不懈奋斗的强大动力,将真理力量转化为物质力量。要努力学习掌握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中贯穿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实现思路理念、方式方法和工作作风的深刻转变;着力履行“双重职责”,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切实做到“三个全覆盖”,在全面从严治党、促进政治生态根本好转上下功夫、见成效;着力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形成全面覆盖、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提高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着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强化自身监督,切实履行好责任。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419日第5版)

 

 


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一论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万紫千红安排著,喜听春雷第一声。3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举行揭牌和宪法宣誓仪式,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开启了新的一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干部大会上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在党史、国史上留下浓重一笔。要深刻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党的十九大强调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监察法第一条明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主要是“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刻揭示了党中央作出这一重大战略决策的深层考量,充分说明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面临新的更高要求。与之相比,我们国家原有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一是监察范围过窄。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但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改革之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党规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需要整合、形成合力。三是体现集中统一领导不够。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制度优势还未能转化为治理效能,需要组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时代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着力推进组织创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坚持顶层设计和试点探索相结合,在从3省市向全国推开的实践中创新发展,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制度优势不断显现并转化为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亲自谋划、领导、推动,作出顶层设计,指引推动改革试点工作一步步深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涉及政治权力、政治体制、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强调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调深化改革的具体目标,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强调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依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按照党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从201611月起,在北京、山西、浙江3地先行试点,为改革探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党的十九大后,在全国推开试点工作,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经过一年多积极努力,试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为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依法开展监察工作,积累了重要经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是对当今人类社会权力制约形式的创新实践。事实证明,党中央的这一重大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节点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及其宪法地位确立,实现国家机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大创制,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监察机关,依据宪法组建,依据宪法、监察法等履行职责,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和揭牌,标志着党和国家反腐败机构更加完备,监察对象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形成巡视、派驻、监察3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标志着国家机构体系增加了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和运行,开启了从试点探索向依法履职、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阶段,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有利于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有效监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充分证明我们的党有力量,我们的制度有力量,我们党的干部队伍有力量。在时间紧、规模大、任务重的情况下,党中央举旗定向、坚强领导,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坚决贯彻、有力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转隶人员积极参与、担当尽责,社会各界高度认同、大力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谋定后动、扎实推进,实现了高效率高质量。取得这样的重大成功,归根结底,靠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有力领导,靠的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正确指引。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我们坚信,只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毫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就一定能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步深入、行稳致远。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324日第1版)

 

 

推进“形”的重塑、“神”的重铸
——二论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随着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颁布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站在了新的起点上。3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干部大会上强调,纪委监委合署办公重中之重是职能、人员、工作的深度融合,是“形”的重塑、“神”的重铸。要牢牢把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点基本点,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坚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进纪委监委的全面融合和战略性重塑,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性提升。

要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反腐败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纪委监委本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监察法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在履职过程中,纪委监委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自觉承担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具体落实到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巡视巡察、追责问责中,坚决清除政治上蜕变的两面人、两面派,督促全体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战略部署,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结合实际落实落地,立足职责积极作为。在体制机制上,纪委要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地方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的要求,监委要认真履行宪法规定的“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同时合署办公的纪委监委共同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确保党中央始终牢牢掌握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一定要在自觉接受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方面作出表率。

要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职能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等。这是对合署办公体制下,纪委监委两项职责相互贯通、一体贯彻的明确要求。全体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自觉从思想、理念、工作、文化等方面跟进、适应、提升、发展。一是找准共通点。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内在一致,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生动实践。比如,对象有重合,全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职能有交叉,依纪依法监督在两项职责中都居于基础地位,都立足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目标相一致,都是为了加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等等。二是把握住边界。两项职责在适用对象、适用情形、适用方式上又有所区别,有各自的边界,该执纪的时候要执纪,该执法的时候要执法,不能相互混淆和代替。三是统筹用好“两把尺子”。既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的“尺子”,强化党内监督,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保持党的先进纯洁;又要依据宪法、监察法和相关法律,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特别是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或者不适用执行党纪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确保公权力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过程,不能搞成“两股劲”“两张皮”。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人民是党领导和执政的力量源泉,做一切工作都要顺乎人心、一心为民。与腐败作斗争,本质上是严肃的政治斗争,说到底是民心所向问题,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树起以人民为中心的鲜明价值取向。要坚持群众立场,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群众对腐败问题意见很大,就要保持高压态势,“老虎”露头就要打,“苍蝇”乱飞也要拍。要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当前的重点是,在扶贫、民生等领域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查处涉黑腐败,以维护群众利益的实效取信于民。要让群众参与,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和与群众相结合的力量正风反腐。开展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巡视巡察、追责问责等,都要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意愿,从群众中获取信息、汲取力量。要创新载体渠道,特别是用好网络、微博、微信等,让广大群众方便参与、有效监督。要由群众评判,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始终把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重要任务持续推动,切实增强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的精准性实效性,让群众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有更多获得感。

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此多次强调,要求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以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强化纪律意识、法治意识,努力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上有一个大提升、大进步。一是纪法贯通。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与过去不一样了,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违法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的因素、又要兼顾法的内容,既要用纪言纪语、又要用法言法语。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完善工作流程,健全工作规则,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法法衔接。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调查取得的证据要与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要紧紧围绕运用监察法规定的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12种调查措施,做好建章立制工作,明确各项调查手段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总之,要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

要坚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党章明确,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对6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有的党员和公职人员实行监督监察。要盯住“关键少数”。重点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一把手,还有处于关键领域、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依据党内监督条例,重点监督他们“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组织部署任务”等8个方面情况,严明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6项纪律。依据监察法规定,对他们“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要根据这些要求,严肃党纪国法,严格监督监察。要管住“绝大多数”。既要认真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也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督促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管理好、监督好全体党员。要向基层延伸。监察法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规定为监察对象,要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基层、村居延伸的有效途径,强化对基层组织中履行公职人员的监督,消除监督空白和死角,确保所有公权力的行使都在严密监督之下,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春风浩荡满目新,奋楫中流正当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坚持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贯方针原则,牢牢把握贯穿改革全过程的基本要求,确保改革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325日第1版)

 

 

 

更好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      

 ——三论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宪法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事业创造了历史性机遇,对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提出了时代性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干部大会上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于党和人民,勤于学思践悟,勇于改革创新,善于团结协作,严于正身律己,更好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

中国古代就认为监察之官是“治官之官”,要成为“百官之率”。监察法明确“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为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要牢记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以高度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要忠于党和人民。纪检监察机关所处的特殊位置和承担的重要职责,决定了必须把对党忠诚作为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质。党的纪检机关为捍卫党的团结统一而诞生。党的五大党章明确,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初衷就是“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10位委员,有8位先后牺牲,无一背叛,用生命诠释了对党的忠诚。这个传统不能丢、本色不能变。要忠于党和人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定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忠于党章、宪法,尊崇敬畏党章、宪法,模范践行党章、宪法,带头捍卫党章、宪法,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宪法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要忠于党的事业、纪检监察事业,增强忧患意识和担当能力,敢于唱“黑脸”、当“包公”,以实际行动许党许国、报党报国。

要勤于学思践悟。重视学习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工作的重要法宝。我们跟全党一道,靠学习走到今天,也必然要靠学习走向未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知识恐慌、本领恐慌问题普遍存在,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沉下心来、老老实实地学习提高、改造自己。首要的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原文、读原著、悟原理,原原本本学、一篇一篇学、持续跟进学,深刻掌握蕴含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不断提高理论思维、战略谋划、精准落实水平。要认真学党章党规党纪,认真学宪法、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党章总纲、1155条,宪法序言、4143条,监察法969条,要经常学、反复学,做到熟知精通、熟练运用,努力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还要学习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社会、科技、外交等方面的知识,学习联系单位、驻在单位、巡视单位的业务知识,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要把学习和调研在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统一起来、成为自觉,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在学懂弄通中促进做实,在做实中深化学懂弄通。

要勇于改革创新。国家监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监察职责、范围、对象、程序、权限等,都有别于过去的行政监察工作、反贪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也呈现出新特点新要求。有许多改革事项需要深化,有许多“瓶颈”问题需要突破,有许多制度机制需要完善,要求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克服思维定势和工作惯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比如,要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丰富完善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实现形式和途径。比如,要围绕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研究划定监察机关管辖罪名的范围。再比如,要有效整合纪委监委监督资源,优化纪检监察工作流程、管理方式、运行机制,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协调和制约机制,完善信访举报、投诉处理、案件监管等信息管理系统,等等。这些都要立足实际,创新理念、思路、方法,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质量和实效。

要善于团结协作。纪委监委体制上的“合署”,体现在工作上就是“协作”“交融”。一方面,要加强纪委监委内部融合。是一家人,就要团结一心、同舟共济,攻坚克难、共担重任。要相互学习、见贤思齐、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干事创业的本领;要密切配合、真诚相待、凝心聚力,一起把党中央交给的任务落实好,完成好。另一方面,要加强同检察、公安、审计等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的联动协作。完善线索处置、案件移送、日常沟通等工作机制,建立多方联动、顺畅高效的运行方式,做到既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又协同配合、无缝对接,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要严于正身律己。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监察法条文中涉及监察机关权限的有28个“可以”,这些“可以”就是权力,用得好,能够成为正风肃纪、反腐惩贪的利器;用不好,就容易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宽打窄用”的重要要求,正视权力、敬畏权力,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首先,监察机关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党组织的监督,这是主要的监督。同时,监察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主要有人大监督、内部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人大监督有“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方式,建立起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关键是要认真落实。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条件下开展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对违纪违法的坚决查处、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对监察法明确规定的“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以案谋私”“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滥用职权”等9种行为,要严密防范,一旦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及时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止“灯下黑”。要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对干部真情关怀、真心爱护、真诚帮助,对转隶干部坚持一视同仁、统筹培养使用,营造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共同奋斗的好环境好氛围。

新时代新起点,要有新形象新作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勇于担当,以扎扎实实的工作落实党的十九大各项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坚强保证!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326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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